中评社北京3月30日电/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统称“意见”)印发实施,标志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澎湃新闻网发表特约研究员李国炜文章表示,生育保险制度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制度。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等)。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端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生育保险已演变为法定的强制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制度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言可知。但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放开,生育保险基金的赤字问题凸显出来。
2018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指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加,连续两年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等情况。”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并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修改社会保险法决定,将探索形成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定型化、条文化。
文章称,“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次《意见》提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修改决定的主要举措,即“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不仅弥合生育保险基本基金的资金缺口,还为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了“更深的口袋”。
但我们须知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不可止步于此,前方还有硬骨头要啃。
文章分析,据统计,中国出生缺陷总发生率约为5.6%,出生缺陷儿的数量占全世界的20%。因缺陷出生的引发诉讼骤然增加,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指出出生缺陷已经成为医疗损害纠纷的新型案件。更堪忧的是,检索媒体报道不难发现,脑瘫儿童被至亲遗弃甚至杀害已不是新鲜事。
解决出生缺陷纠纷的一般做法是由医方购买责任保险。但在中国,医疗责任保险还是比较年轻的险种,面对出生缺陷如此集中的风险,商业保险机构望而却步。即使在责任保险发达的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医疗责任保险领域曾经发生过三次危机,产科医师也经常面临着无力购买保险或无险可够的困境。
探索新的风险化解机制亟须提上日程。如前所述,由于生育保险基金已捉襟见肘,因此,化解生育风险还需另起炉灶。日本的产科医疗保障制度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成功蓝本。
日本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创设于2009 年,是一种个人自愿参与的社会保险制度。孕妇参与产科医疗补偿保险之后,若所生婴儿患有脑瘫并发症,不论有无医疗过失,均可以申请理赔。
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由参与该制度的分娩机构在收取孕妇生产费用时,多收取30500 元日币(折合人民币约1800元),然后交给公益财团法人——“日本病院机能评价机构”。患方的补偿申请如果通过审查,便可以得到补偿费用,先给予一次性补偿金600万日元(36640元人民币),而后取得分期补偿金部分,直至小孩满20岁成年为止,每个月给予10万日元,共2400万日元(147万元人民币),全部补偿金总计3000万日元(183万元人民币)。19岁以后,患者可以申领残疾人士障碍补偿年金。倘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多收取的分娩费用则全额退还。
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并没有强制性,但据3月18日最新统计,日本参与补偿制度分娩机构已高达99.9%。据3月15日最新统计数据,2009 年施行以来至2018 年,总共有3563件申请案,而审查通过者共2664件,大约75%的通过率,以此角度观察,此制度应该是成功的。
文章指出,改革无止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拿出决心和智慧,借鉴成熟的经验,在“二孩”的全新局面下,进一步深化中国生育改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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