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以低碳标准体系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基础构建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
一个统一、权威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是金融机构推动碳达峰和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基础。目前中国在气候投融资方面尚未形成官方的、或市场公认的权威标准,但是在绿色金融方面,中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标准体系,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以及近期出台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在这其中包括了部分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低碳标准体系,包括研究制定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及低碳技术、温室气体管理等相关标准。因此,监管机构可以以低碳标准体系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基础构建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这将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最坚实的基础,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气候投融资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四是将气候投融资试点与低碳试点及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协同。
建议气候投融资试点与低碳城市试点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协同。目前中国已经设立了80多个低碳城市试点,建议气候投融资试点可以从低碳试点城市中选择,一方面是由于低碳试点城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在发展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均是期望通过试点的建设推动地方(城市)实现低碳转型并尽早达峰。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拥有共同的建设目标,两个试点的结合可以在政策制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发挥最大的协同效应。此外,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发展还需要考虑与中国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协同。如在已有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内,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嵌入进去,从而形成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试点的协同。
五是加强气候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
建立和优化气候信息披露、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是气候投融资发展的重要保障。气候投融资强调融资项目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有所贡献,因此,只有确保融资项目能够真正减少了碳排放或者加强了人类和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并且披露明确、可测量、可核查的碳排放相关信息,才符合气候投融资的要求。监管机构应加快探索建立气候信息跟踪、披露和管理平台,同时加强监管,或是由政府授权第三方机构来提供评估、认证和监管。
六是制定激励扶持政策。
首先是财税补贴激励,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
其次,政府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损失分担机制,若银行气候投融中支持的企业违约,政府将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激励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业务;地方还可研究建立绿色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违约风险进行合理风险分担,以激励投资机构投资绿色债券。
最后,通过监管创新,激发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内在动力。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重要的方面,也需要考虑为包括气候投融资的绿色金融实施定向降准、降低包括气候投融资在内的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以及考虑让包括气候投融资的绿色债权优先受偿的监管激励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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