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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士修绝食抗议。(取自以核养绿-缺电公民自救会脸书) |
中评社台北9月16日电(记者 杨腾凯)获马英九支持的“以核养绿”公投案13日赴“中央选举委员会”补送2万余份连署书遭拒收,公投发起人黄士修宣布在“中选会”前绝食抗议直到收件为止,“中选会”16日发布超过2000字的新闻稿隔空叫阵,强调法律未授权进行“第二次收件”或“补件”。黄士修绝食抗议事件,短时间仍难以落幕。
“中选会”新闻稿全文:
“中选会”表示,该会为独立机关,对于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开之精神办理。不因提案人不同而有所优惠或歧视,更不因提案内容是否支持或反对特定政治议题而给予差别待遇(“宪法”第7条;行政程序法第6条参照)。在无法律授权时,该会不得擅自给予某项公民投票提案优惠,以免抵触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则。
黄士修先生领衔向“中选会”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废除电业法第95条第1项,即废除‘核能发电设备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运转’之条文?”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二阶段连署书已于107年9月6日经该会依公民投票法第13条第1项查收,共314,135份,并开立查收收据在案。
“中选会”业已函请户政机关查对。在查对完成前,并无再次点收之权限与义务,黄士修先生亦无向该会再次送件之权利与必要。“中选会”已当面向黄先生说明,并发新闻稿澄清。为免黄先生误解公投法规定,特别再次书面厘清,并向社会大众做以下说明:
一、本案已点收,不适用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补提规定,该项规定:“主管机关收到连署人名册后,经审查连署人数不足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删除未签名或盖章之连署人致连署人数不足或未依前条第三项规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提,补提后仍不符规定者或逾期不补提者,该提案应予驳回;合于规定者,应函请户政机关于三十日内完成查对。”本项概略点收(raw count)规定之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未经查对前之连署书份数,是否达到法定门槛281,745份(公投法第12条第1项)。
若连署人数已达法定门槛,即应启动户政机关的查对程序,而无补提之必要与正当性,这样才可以快速进入连署书查对阶段。所以没有所谓“第二次送件”或“补提”的问题。若连署人数经概略点收后未达法定门槛,公投法才给予领衔人一次补提连署书之机会。
二、部分人士认为“公投法及公投法施行细则规定没有规定只准送一次,能不能让他们补送一次,使整个累计的连署书能符合规定,免得到时候审查之后被退件。”这种解释抵触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立法目的。公投法第12条第3项已明文规定连署人名册应分“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分别装订成册,向主管机关提出。其立法旨意就是要连署人名册一次提出,并分类清楚以方便分送各地区户政机关查对;如果可以“第二次送件”、“第三次送件”……甚至无限次数提出,那何必预作分类?又如何分类?更何况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可以有办法无限次数收件。
如果领衔人担心,经户政机关查对后,发现不足法定门槛,在查对程序中就要求补提连署人,以免错过公投绑大选时间,而要求“第二次送件”或“补件”,将使得已经完成之点收程序,处于悬而未决,户政机关将无从判断何时为查对截止日。本会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定前提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若未经法律授权即便宜行事,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三、黄先生9月6日向本会提出连署人名册后,本会已依法点收314,135份连署书,超过公投法第12条第1项最低门槛281,745份,故无补提之必要。依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点收连署书阶段已经完成,经本会函请户政机关查对,目前已进入30天查对期。公投法并未授权本会得重启第13条第1项之点收,故黄先生无补提之权利,亦无权对已经结束的点收程序要求重启,而进行第二次点收。
四、另有不同声音认为“公投法规定,连署总时间其实是6个月,6个月内都可以去连署、缴交连署书;换言之,没有停止收件的问题,只有在哪个时间点达标的问题。“中选会”说9月14日停止收件,是为了要绑九合一大选,但只要6个月内能连署到法定门槛,“中选会”没有理由不收件。”以上意见误解了公投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领衔人和“中选会”之间的分工界线。
领衔人一旦领取连署表格,在6个月的连署期间内,他必须努力收集超过法定门槛份数(281,745)连署书,才一次向“中选会”提交。若提案份数不足,公投法第13条第1项给予一次补提机会。如果领衔人自己觉得连署份数只有超过法定门槛一点点,那他应该多收集连署书,直到他有信心连署书经查对后,仍有足够份数可以跨越法定门槛,再来向“中选会”提交连署人名册。
6个月连署期间内,在点收连署书程序结束前,领衔人随时都可随时缴交连署书,“中选会”没有理由不收件,当然也没有停止收件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的10件公投案,“中选会”都是随到随收,不曾拒收。10个公投案皆经依法点收,并送交户政机关查对在案。点收阶段已经完成,没有任何一个公投案可以要求本会再次随时点收。
五、目前连署书正在户政机关查对,户政机关须在30天查对期内完成。依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规定,黄先生提出之连署人名册经户政机关查对后,其连署人数若合于公投法第12条第一项规定之法定门槛281,745人,本会应于十日内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并将该公民投票案予以编号;只有当黄先生提出之连署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经本会通知黄先生于30日内补提连署书,黄先生才有依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补提连署书之必要。
本会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定要件尚未具备下,不得超越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规定之可能文义范围,提早受理黄先生补件。
六、除了黄先生的提案外,目前共有10个提案依法送往全国各户政机关查对。若给予黄先生特别优惠,进行法律未授权的“第二次收件”或“补件”,将造成对其他九个公民投票提案的不公平对待,而抵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若同样给予十个公投案进行法律未授权的“第二次收件”或“补件”,不仅违反法律保留,同时造成户政机关无所适从,不知每一个案件的30日查对期间何时起算、何时截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