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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6条惠台实施意见的细则之十二
http://www.CRNTT.com   2018-12-04 12:53:59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浙江省科技厅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企业应提交《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四)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五)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对培育、做强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禁止性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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