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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国:疫苗护照需符合国际法
http://www.CRNTT.com   2021-04-06 11:31:54


 
  中国研发的国药和科兴两款疫苗较早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鉴于国内的防疫措施较为严格有效,中国很早便开始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疫苗。到目前为止,除了东南亚、中亚、中东、南美和非洲等五十几个发展中国家批准使用中国疫苗外,匈牙利为欧盟成员国中唯一批准使用中国疫苗的国家。俄罗斯研发的疫苗,除了本国使用外,也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

  这就无形中形成了两个疫苗接种群体。一个是接种欧美等国生产的疫苗的群体,另一个则是接种了中国和俄罗斯生产的疫苗的群体。分别接种了不同疫苗的群体,特别是前述两个群体如何实现跨国流动,已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疫苗护照与国际地缘政治

  基于恢复经济的迫切性以及对疫苗的高度期待,一些国家已开始考虑如何承认已接种疫苗的事实。接种疫苗最快的以色列率先向已接种疫苗的国民发放证明,持有证明者不必继续遵守社交距离,可以自由出入公共场所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也在考虑推动类似措施。泰国、希腊、冰岛、韩国、日本等也都在加快制定政策和措施,允许已接种疫苗的群体进入其本国。无论是国内政策还是入境措施,都是为了促进经济交易与交往,包括旅游。这再次说明,在高度全球化的当今世界,每个国家的经济复苏都有赖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配合。

  在疫苗的研发和批准使用方面,美欧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和俄罗斯研发的疫苗采取的是排斥和压制态度。或可说,为了本国国民的安全与健康计,这些国家不按照科学判断,主观排斥其他国家研制的疫苗情有可原。然而,对于已经接种疫苗并证明已产生抗体的群体应如何对待则必需遵守科学决策的原则。就此而言,已接种疫苗的群体应享有的待遇应基于其是否具有抗体,即不受感染的保护,而不是其接种了何种疫苗。接种了任何一种疫苗的群体只要能够证明其产生了抗体,便应享有与接种了其他疫苗的群体相同的待遇。这是国际法要求使然。


  四、疫苗护照应符合国际法

  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国家平等。基于此原则,任何国家生产的疫苗是否应得到承认和批准使用,应基于科学的判断,即其是否有效,而不是相关疫苗系由哪个国家的厂商生产。同时,在疫苗的采用方面,每个国家亦应有自主选择权。如果一个国家选择了某种疫苗,其国民因接种了该疫苗便不获其他国家承认,便事实上剥夺了相关国家的自由选择权,构成对该国主权的侵犯。由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是民主原则。民主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择自由和表达自由。拒绝承认一个国家选择疫苗的自由,也就间接否定了该国国民的选择自由和表达自由。而这些正是美欧等西方国家经常强调的核心价值。


  我们认为,列国应在以世卫组织为主体的国际秩序内,由世卫组织统筹协调,制定一套统一的检测抗体的标准。任何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具有符合世卫组织制定的抗体标准,所有世卫组织成员国均应承认这一事实,并应公平、平等对待具有抗体的群体。世卫组织现在已就批准疫苗的紧急使用制定了标准。世卫组织各成员国至少有义务给予接种了世卫组织批准紧急使用的疫苗的群体以相同和平等的待遇。这是各成员国对世卫组织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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