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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酒驾(图片来源:中国网) |
中评社北京10月2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近日,多地通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贵州省纪委监委在5天内通报了18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有8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驾被通报处分;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印发了《关于近期查处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的通报》……上述通报中,酒驾醉驾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有的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酒驾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触碰了党纪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有严格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有前车之鉴,为何此类问题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仍不时发生?结合今年以来通报的典型案例,记者采访了多地纪委监委干部。
记者注意到,不少酒驾醉驾行为发生在晚间,行经偏僻路段。湖南省澧县涔南镇合力村党员张徐铭在23点驾车至澧县县城某路口时被查到酒驾;同样是在深夜,贵州省惠水县看守所原所长石广义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由惠水城北新区向县城方向行驶过程中,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深夜时间、偏僻区域等常被少数党员干部当作酒驾醉驾的掩护,认为不会被查获,这暴露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澧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覃飞说。
结合近段时间各地通报的案例,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黄金蝉发现,除了侥幸心理,个人对酒驾醉驾危害性的认识偏差也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禁而不绝的又一个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