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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国安法”修正 民主自由大倒退
http://www.CRNTT.com   2019-06-25 16:16:11


  中评社香港6月25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日前民进党再以多数之优势,强行通过《“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而蔡英文也透过发言人表示,感谢“立院”三读,让台湾的“民主防护网”更进一步完整建构。不消多说,民进党所要防护的对象,当然是指“中共极权政体”。但当民主和极权两种政权及其治下的人民开始交流后,为何自诩有普世价值的民主体制,却反而居于弱势而需要建构“民主防护网”?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的前身,开始施行于1987年7月15日,而这一天也是台湾地区解除戒严令的开始。“戒严”是指“军事管制”,实施戒严的地区由军人担任实质上的最高首长,但过去台湾本岛仅实施有限度的戒严。至于“动员戡乱时期”是指政府动员一切包括民力、民间物资用于“戡乱”的时期,而“戡乱”则是指“戡平共匪叛乱”。 

  解除军事管制的戒严令时,由于“中华民国”仍视对岸的中共政权为“叛乱团体”,所以并未同时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而在法制上把中共政权视为“中华民国”的敌人。因此,当时执政的国民党认为解除军事管制后,“中华民国”仍存在着“国家安全”的问题,于是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而在解除戒严前已成立的民进党,其时当然反对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他们所持的理由,也正是捍卫自由、民主和人权等。 

  专栏说,《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人民的管制或限制,从军方移转到要须会同政府行政机关共同决定,以及改由属文官体系的警察机关执行。更重要的是,该法施行后“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而违反《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最严重情形与处罚,乃未经“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请许可入出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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