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所作为,可能会成为社会群体谴责重要原因;而政府的有所作为,同样会成为公众批评的重要原因。政府成为人们发泄愤怒的靶子,政府每一项改革政策,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更主要的是,由于社会利益分配结构已经形成,政府每一项改革都可能会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他们一定会竭尽全力加以抵制。政府改革的成本越来越大,改革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越来越高。
在社会矛盾不断膨胀大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员习惯于左右逢源,他们利用社会不满情绪,从不同利益集团获取利益。譬如,一些政府官员公开支持房地产开发商经营行为,但是,面对社会汹涌而至的反对浪潮,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给政府官员必要政治“补偿”,让政府官员心安理得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部分经济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改革的腐败成本”)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与政府官员勾结,建立特殊权钱交易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做可以获得更多土地资源,同时也可以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在房屋拆迁、买卖纠纷处理过程中得到政府的支持。政府官员把自己掌握的权力转化为腐败的资本,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神圣同盟”,在社会大变革中非法获取利益。
反腐败既要看到每一个案件的特点,同时也要看到腐败产生的社会背景。中等收入国家腐败现象各有特点,但是也有非常明显的普遍性。中等收入国家在反腐败过程中,往往面临同样的问题,甚至连腐败表现形式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分析腐败与中等收入之间的关系,不是为腐败寻找借口,而是探讨反腐败历史规律。在反腐败理论研究中,人们通常从人性角度和社会制度角度分析腐败的原因,但是,很少从社会现象角度分析腐败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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