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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棣:从台湾保存的大陆船东对日索赔史料说起
http://www.CRNTT.com   2018-07-02 10:48:17


 
  第一:归还 “顺丰 ”、“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

  第二:支付 “顺丰 ”、“新太平”两轮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六百万美元。
  
  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

  1947年2月15日,父亲陈顺通先生在其律师魏文翰先生拟订的英文函上签字后,寄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上将,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即使受到的答复未达到预期之效果,父亲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务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赔。当时国民政府积极配合父亲的请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长、叶公超次长多次指示经办人员与日方交涉,办理归还两轮与追讨租金等事宜。

  1948年1月24日,外交部再次致电驻日代表团,以被劫沈没的中国货轮之打捞归还问题 “不宜久予搁置 ”为由, 再度训令驻日代表团向GHQ( 驻日盟军总司令) 洽办“顺丰”、“ 新太平” 轮打捞事宜,以及追讨大同海运结欠租金之事。
   
  1948年11月,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先生就盟国之间对于日本海外沈船打捞费用负担问题僵持不下提出二种方案以推动对日索赔之进程。方案壹为日本外海之被劫沈船经要求国自行打捞,拖往日本港后,应由日方负责修理重装,并负责该项费用。方案二为盟国被劫之船舶,沈没于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捞修理费用应就变卖无主劫物所得价款中抽出若干成作为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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