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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http://www.CRNTT.com   2018-08-05 09:52:53


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改革方案工作原则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龙游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龙游县环保局等单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同时与县环保局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当日,龙游县环保局与福建绿益新公司签署了赔偿磋商协议,绿益新公司全额承担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555676.7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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