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12日电/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电话,通知该院已将其委托查控的某现代轿车控制,执行法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查控现场,将该车辆扣押到到法院。据悉,这是大连法院首例由法院查封、公安机关协助成功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的案例。
今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分联动机制、查控对象和范围、联动工作流程、奖励机制、责任划分等六条十三项,明确了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意见规定,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查控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决定实施拘留,但通过法院执行手段无法查找到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决定处置但通过法院执行手段无法查扣的机动车辆。意见对联动工作的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对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的被执行人和车辆,执行法院均需填写“申请协助查控审批表”,经执行法院领导审批和加盖公章后发送至协助单位,由协助单位通过相关信息化手段对查控对象进行布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分局发现疑似需协助查控的对象后,迅速安排警力对其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后立即通知执行法院承办法官或联动机制责任人进行处置。情况紧急的,公安民警可以对被执行拘留人员进行协助控制,所属法院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被执行人带离。公安交管部门发现需协助查控的嫌疑车辆,应及时核实执行法院提供的车辆信息,确认无误后立即进行查控,同时通知执行法院并交接车辆。执行法院2小时未到现场的,协助单位将放行查控车辆。
该意见还对协助查控的奖励机制和责任划分作出规定,成功通过公安机关查控被执行人并办理移交的,执行法院需对协助查控单位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在对被执行人(机动车辆)采取布控、协助查控产生的后果,由执行法院负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