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有权力做出押后选举的决定。《区议会条例》第38条规定:(1)如在一般选举举行前,行政长官认为该项选举相当可能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则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指示将该项选举押后;(2)如在就一般选举进行投票或点票期间,行政长官认为投票或点票相当可能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或正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则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指示将该项投票或点票押后。
当然,押后选举也有一定期限;但同时应该看到,紧急法赋予了特首和行政会议诸多权力,特首完全可以引用紧急法的条款,对区选做出抉择。
恐怖之下无民主。我们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暴力强奸民主,法治荡然无存。任何一位有良知、有责任感的市民,都应站出来,反暴力,护法治,保稳定,唯有如此,香港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来源:大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