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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依新法调整组织后,7月2日正式揭牌。(陆委会提供) |
中评社台北7月3日电(记者 倪鸿祥))“立法院”6月13日三读通过《大陆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进行组织调整及改名,大陆委员会2日正式挂牌。新法重点之一,在于过去陆委会对地方自治团体(地方政府)从事大陆事务相关事项,只有“指示、监督”之责,新法规定,今后陆委会负有统筹协调或处理之责。未来是否会介入国民党执政的县市政府两岸交流,值得注意。
陆委会2日正式挂牌,新闻稿强调名称简化,从过去的“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简称为“大陆委员会”,同时发布陆委会主委、3位副主委等重要人事,主委仍由陈明通担任,原先3位政务副主委改为2位政务副主委邱垂正及陈明祺,以及1位常任副主委李丽珍,新的组织架构与增设Instagram(IG)官方帐号,但对于组织权责调整完全未提。
权责调整最关键之处,即新法第二条规定“本会统筹协调或处理下列事项:一、各主管机关办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事项之协调、审议等。二、地方自治团体从事大陆事务相关事项。三、政府委托中介团体处理大陆事务之授权及监督事宜。”
检视旧法,权责规定分两条处理,分别是第二条“本会对于省(市)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与第三条“本会对于中介团体经授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各项业务交流事项,有指示、监督之责。”
简单说,就是陆委会过去对地方政府从事大陆事务相关事项,只有指示、监督之责,今后扩大为统筹协调或处理。只要陆委会对地方政府从事两岸交流有意见,随时可以喊“卡”?受到瞩目。
另有质疑,新法第七条规定“境外办事机构之设置”,内文提及“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于境外设办事机构,并得准用驻外机构任免迁调、指挥监督、待遇福利等相关规定办理;其组织规程,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是指陆委会可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陆委会说明,所谓境外办事机构,单指港、澳两个办事处,并非指陆委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置办事机构,因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置办事机构是属“外交部”管辖。“立法院”三读时草案立法说明也指出,陆委会业务有派驻香港及澳门等办事需要,考量特殊性,因此设置该条规定。
新法实施后,原有旧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行政院”于2日函送“立法院”审议废止,预计得等到9月“立法院”正式会期(第9届第6会期)开议后,经院会同意后废止旧法。
旧法一共有二十二个条文,新法浓缩为十个条文,主要是大幅简化了陆委会职掌规定及人员编制等规定的叙述,因此新法只有十个条文。
新法实施后,陆委会的位阶正式提升,等同各部会,主委职位也视同部长职,而非过去的“准部长”职,过去3位政务副主委改为2位政务、1位为文官升任的常务副主委,代表陆委会的业务稳定性与延续性,不会随政党轮替大转弯,但这只是单指业务,而非政策。
至于组织架构,仍维持设6个业务单位,另增设资讯室,让原有4个辅助单位变为5个辅助单位,以及2个比照驻外机构,即香港及澳门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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