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29.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为其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培训等保障。
30.探索聘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审判工作范围。
31.依法保障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参与律师调解等工作。
32.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监督员、联络员,以及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
33.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海事、金融、互联网等审判领域的咨询专家或者鉴定人。聘请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精深造诣及较大影响力的台湾同胞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34.推动人民法院与两岸教学、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两岸青年学生教学实践基地。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并积极提供相应便利与保障。积极打造两岸青年学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
35.鼓励支持台湾法律界人士到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训、讲学,加入中华司法研究会等专业性社团组织,申报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布的司法调研、理论研究课题。
36.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落实措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统筹谋划,推进落实。各地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措施,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备案。
(来源:浙台微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