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4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必须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主线。
民法典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以“民”命名、以民为本的法典,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回应了人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指导原理。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虽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一般并不直接确定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规模宏大、卷帙浩繁,共计7编1260条,举凡主体资格确认、人格尊严保护、财产归属利用、交易安全顺畅、婚姻家庭和谐、遗产继受传承、权利侵害救济等,均由其调整。可以说,民法典全方位地关怀着人的整个生命历程,是名副其实的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是民事权益确认法、民事权益行使法、民事权益保障法,是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则。从静态维度看,民法典各编章节均以规范某类权利为主要内容;从动态维度看,民法典兼具民事权益确认法、民事权益行使法、民事权益保障法多重属性,全面呵护民事主体权益。民法典是民事权益确认法。民法典在确认各类成熟稳定的民事权益的同时,顺应时代发展,将个人信息权、声音权、数据财产权等新型权利纳入其中。民法典是民事权益行使法。民法典设定了行使民事权益的基本规则,确认了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对民事权利行使进行了必要限制,从而妥当平衡了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冲突。民法典是民事权益保障法。相较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民事立法,民法典将人格权、侵权责任单独成编,突出了人权保护理念、权益救济的重要性;相较于传统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事后权益救济模式,民法典针对不同权益侵害类型,设定了多元化权益救济措施,强化了损害预防功能。
民法典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民法典的制定颁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一方面,民法典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家文化”的精髓,重视对未成年人、老人等群体的保护,并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基本原则,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秩序的向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反映,并贯穿民法典始终;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设置绿色条款,为世界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这些都使得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与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规范意识具有高度契合性,反映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也形成了人们对民法典的认同基础。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并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首先,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供立法供给。具体而言,就是要清理、修改或完善不符合民法典精神,不契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出台配套立法,使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周密更全面的保护;根据社会实践的新发展以及随之出现的新问题,对民法典作出必要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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