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有决心更要有行动。此次拟降低恶性犯罪刑责年龄,对于系统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的“防罪体系”、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这不仅可以更好保护受害人,也会更好约束和挽救走上犯罪道路的“熊孩子”。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屡见报端,来自多地司法机关的报告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严重化、低龄化趋势。与此同时,随着接触信息越来越多,感知信息的能力不断提升,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花样翻新,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挑战社会容忍底线,更刺痛人们神经。就在去年,13岁的大连男孩试图性侵同小区的10岁女孩,遭拒后将女孩杀害幷抛尸。因男孩未满14周岁,警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3年。而当警察怀疑到他身上时,他在班群里所说的“我,13岁,杀人不犯法”震惊全国、引发全社会的愤慨。事实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句“他还是个孩子”,毁掉的不仅是另一个无辜的受害生命,更是一个个原本美满的家庭。
宽是害,严是爱。在华南一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杀害11岁女孩案件中,被告人韦某才19岁。此案发生前6年,韦某就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后,韦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一家法院判刑;刑满后韦又作案,强奸杀害了一名11岁的女孩……类似该案中的韦某,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阻挡于刑事司法体系之外,可能很大程度上掩饰了现实中真正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实况。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有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未成年”不能再成为为所欲为甚至无法无天的理由。
当然,必须意识到,不能完全依靠降低刑责年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全部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未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来源:安顺日报 作者:徐可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