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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国企混改的内涵与关键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9-02-26 08:56:02


 
  另外,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影响国有企业过度投资和非理性投资的政府干预以及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代理问题。即使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了新的“三会一层”的法人公司治理结构,但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权利不明确,“三会一层”难以实现权责分明,不能发挥各自的作用,故不能保障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而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企业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对政府这个监管者的权利进行约束。如果企业经营不实现去行政化,国有企业和改制以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无法得到保障。实际上,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专项法律,来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本处决权利。在政策层面上,在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下,虽然在试点、税收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混改也在国企改革“双百行动”中被作为一个重点改革方向,但总体来说,各细分产业领域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缺乏细分的、针对不同模式改革的具体政策体系。

  国有资产流失担忧、同股不同权与企业融合难成为阻碍各细分产业领域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因素,主要原因是现有的资产评估机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都不完善,仍不能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虽然政策文件指明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混合的原则性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具体的管理机制来指导怎么“混”和“混”多少。在混合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低估国有资产、高估非国有资产,或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及非国有资本投资者串通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这些可能性情况使得国有企业管理层产生混合所有制改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影响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同时,民营企业虽然想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获得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政策资源,但由于担心同股不同权问题会导致他们在混改中没有话语权,无法保障自己的股权权益,因而不敢冒风险。另外,由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文化、制度规范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融合难的问题。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文章提出,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委托代理等问题使得国有企业行为不经济,使得国有资本经营效率低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管理结构,从而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和行为模式,促使国有企业行为合理化,并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因此,从立法建设、完善政策体系、提供保障条件、分类改革与分行业改革和未来研究方向等方面,对国企混改提出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专项立法建设。

  用法律条文清晰界定政府的干预范围,并明确政府干预过度的惩罚措施,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另外,用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不同所有制资本参与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权益,确保同股同权,防止国有企业凭借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政策优势侵占民营企业的资本和利益,消除非国有资本在参与国企混改上的弱势群体意识,使得不同所有制资本自愿参与混改,形成混合所有制改革良性的参与机制。

  第二,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体系。

  国资委应完全按照国企改革顶层设计转变职责,针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细化监管资本制度,提高国有资本的管理效率,且在对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不再干涉,放权给资本投资公司与资本运营公司;清晰界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对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范围,保障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合理化。加快促使党组织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形式在各级主体中扎根,形成各级主体的监督机构及信息反馈平台,对干预过度、冲动投资、监管无作为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听证,形成各级主体的约束机制。

  第三,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等外部保障条件。

  出台政策支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等为国企混改提供第三方评估和服务的市场组织得到快速发展,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定性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判断经营风险的市场性与人为性,科学界定正常问题与人为问题,为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松绑,提供一定的自由决策和发展空间,为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环境,从而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能源国企在人事、薪酬等方面进行制度调整。

  第四,促进国企分类改革优先进行,分细分产业对竞争性企业和垄断性企业进行有差别的混改。

  对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促使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优先进行,对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公益性和商业性进行区分,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划定清晰的领域和范围,促使竞争性业务补短板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促使垄断性业务先进行机制转型,再提升市场竞争力。对有特殊或专项任务的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可以在实行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经营改革,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能源效率,促使增资扩股,扩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对于处于完全竞争领域的业务,应该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专业化经营,国有资本可以控股、参股或是退出。对于处于国家战略性行业的各细分产业领域业务,国有资本应该绝对控股,但应该建立相应的利益共享机制。对于处于公益类行业的各细分产业领域业务,国有资本在绝对控股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业务和项目层面与民营资本等非国有资本进行合资。同时,各细分产业领域的混改还应该与政策发展的导向及行业发展的趋势联系起来。除此之外,应该建立参与各细分产业领域国企混改的企业资质筛选机制,对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进行筛选,选取在业务上具有协同效应的战略投资者。

  第五,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多目标冲突方面的理论研究。

  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着控制力与效率、市场化与国有资产流失等多目标冲突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混改,下一步可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多目标冲突方面的理论研究,并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情况调研,逐步形成对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方案和实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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