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律师团主张陈水扁具有“宪法之上、法律之外”的所谓“国家机密特权”,则“既不在宪法之下,又不在法律之内”,显已无关“宪法”,又何必强求大法官“释宪”?再者,陈水扁既已自愿“尊重司法”、“配合检调侦查”,并已完成笔录,则岂可回过头来又主张“豁免权不可抛弃”?何况,“宪法”第五十二条所定“总统”之刑事豁免权,亦绝不包括可以拒绝侦查;因为,第五十二条毕竟亦规定,“总统”若犯内乱外患罪,在任内可受诉究;但倘“总统”拒绝侦查,即不可能论定是否犯内乱外患之罪,亦不可能在任内诉究;然则,陈水扁若竟可拒绝侦查,“宪法”第五十二条亦告解构。例如,倘陈水扁藉“秘密外交”以“国务机要费”资敌,若不侦查,如何发现其外患罪?因此,“宪法”第五十二条的“总统”刑事豁免权,显然未包含拒受侦查之权。
社论认为,陈水扁提释宪,很可能弄到灰头土脸的下场。合议庭已就本案相关的“宪法”争议作出裁定,包括“宪法”第五十二条豁免权,或“国家机密特权”等等;大法官唯待本案定谳后,始有置喙空间。因而,陈水扁声请释宪,极可能造成泼油救火的局面。
当然,律师团显然对大法官存有侥幸的幻想;但是,逼陈水扁声请释宪,毕竟是孤注一掷的政治豪赌。此一举措,至少在两方面全然违反了律师团的原始战略底线:一、不让陈水扁站到干涉司法的第一线;二、不让陈水扁亲手撕毁“一审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诺。
如今,律师团自己因诉讼策略失败而走入困境,居然推出陈水扁亲冒矢石;这不能使陈水扁脱困,只会愈陷愈深;亦不能为律师团遮羞,只会让律师的政客底蕴欲盖弥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