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谈“机密特权”也不能陷在法律的文字障里,回到问题的本质上,在民主国家里,根据声请书中动不动就搬出的“权力分立”原理,“国家机密”可以被允许是一种“特权”吗?甚至是“元首一个人的特权”吗?一个完全不受节制的“元首机密特权”,会不出乱子吗?要防杜民主政府不会腐化,是该限制这种“特权”,还是该捍卫这种“特权”?答案应该很清楚了吧!如果打从头根本不存在这种“特权”,竟是在追究贪腐时,突然创设发明出了这种“特权”,这不正好摆明了一件事:惟有特权才能捍卫贪腐,绝对的特权捍卫绝对的贪腐!
社论认为,就算不涉贪腐,一个不受节制的机密特权,已经足够让人感到害怕了。绿营人士过去很喜欢扣人“出卖台湾”的帽子,其实会不会“出卖台湾”,从来不是“身分”的问题,而是“能耐”的问题,越是拥有不受节制权力的人,才越是有可能出卖台湾的人。还记得李登辉时代的两岸密使事件吗?当时在人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岸代表秘密会面了多达九次以上,直到多年以后才被媒体意外披露,虽未达成任何协议,但难道不令人捏把冷汗吗?还记得陈水扁在一次发表“国政报告”时透露大陆通过“有力人士”传递字条给他的事吗?两岸高层曾经传过多少次纸条,陈水扁如果永远不说,谁会知道?但密使也好,纸条也罢,民众能够接受这种体制外的作为是陈水扁专属的“特权”吗?任何具备基本民主素养的台湾人,大概都不会接受这种说法吧。要知道,美国白宫再强调什么总统的“行政特权”,布什总统照样接受九一一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的约谈,五角大厦该交出的反恐文件一样不缺,那些文件机密性质不会比台湾“总统府”那六件外交机密低吧,为什么他们没人主张“国家机密特权”? 答案很简单,因为这就是民主政治。
别再玩法律文字游戏了,要知道,即使搬出再多奇谈怪论法律见解,也不能就把“国务机要费”的实质违法指控,就这么一笔勾消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