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众维权困局 见证三一五之重
1、维权“治乱模式” 三一五已成消费者节日
今年央视的3•15晚会,双汇火腿肠、锦湖轮胎、国美电器等企业被曝光存在问题。与往年类似,问题爆出后,企业回应,或致歉、或整顿、或喊冤;相关政府部门表态,或检测,或罚款。
这已经成为3•15的一个“治乱模式”:在消费者的“节日”到来之前,企业坐立不安人心惶惶,当晚被曝光的企业的声誉坠入深渊,然后是有关部门出面表态,再之后,可能是运动式的整顿。而风头过去之后,有些问题依然存在。
这样一个“治乱”路径之中,消费者、媒体、企业、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个链条,它的顺序是:企业“作恶”消费者“被骗”媒体“曝光”政府“惩处”。(北京和讯网)
多年来,曝光在继续,问题在继续,查处在继续。也就是说,从消费者的角度讲,虽然3•15大快人心,但也只是那么1天而已。不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过这一天之后,仍可以安然无恙,消费者难免继续受骗。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企业“作恶”消费者“被骗”媒体“曝光”政府“惩处”,这样一个链条首先值得反思。如果企业“作恶”在未经曝光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就能尽职地将其“惩处”,消费者“被骗”的几率才会减少。这就需要监管企业的政府部门,更多行动在媒体之前。那些负责监管产品质量的部门,尤其是涉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监管部门,应该走到前面。首先,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如做不到,就是失职;其次,他们拥有相应的权力和手段可以做到比媒体的调查更权威,如做不到,就是缺位。(北京《新京报》)
2、依靠央视曝光 媒体打假凸显监管失灵
看着从3月16日起忙碌起来的各个部门,真是忍不住想问:假如央视不说怎么办?
给人的感觉,媒介似乎是风向标、指挥塔,媒介曝光了,大家才行动起来。要是媒介没曝光呢?是不是就放过了,或者听之任之,直到出了大事为止?依靠媒介曝光来行动,虽然痛快,却也有很大弊病。首先,不可能保证所有媒介在所有事件上都是公正的,这可能为媒介的权力寻租提供土壤。
其次,会让一些人,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都有“民不举官不究”的依赖性,“3•15”曝光了,算是撞枪口倒霉,没曝光就能再混一年。第三,受害的消费者全指望媒介了。正常的渠道走不通,走得难,也是对社会的伤害、对伪劣产品的纵容。(北京《法制晚报》)
年年3、15晚会,年年集中曝光,且素常的造假大案,也多是由媒体担纲曝光。这已然使人有了一种思维定势,似乎带头打假就该是媒体的事情,有关监管部门充当的永远是殿后、打扫战场的角色。这种错位极不正常!众所周知,监管部门理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商家造假、市场售假等行为负全责,理应如嗅觉灵敏的警犬那样发现任何造假行为,并及时予以查处。这既是其肩负的使命与职责,亦是其正常的工作范围,恰如拿工资做事情,当和尚敲钟,丝毫懈怠不得,也推脱不得。
其实,无论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我相信相关信息头一个反馈到的部门,必定就是相关监管部门而非媒体,最有条件了解真相的,只能是监管部门。现实情形是,监管部门总是嗅觉不敏、闭目塞听,且总是后知后觉、行动迟缓。之所以若此,并非是媒体独具慧眼、本领高超,只能说是监管部门或是麻木迟钝、不负责任,或是失效失灵、失职渎职,甚至不乏个别地方猫鼠合谋、黑白通吃的现象存在。以前述“瘦肉精”为例,据央视记者的调查,在河南孟州、沁阳、获嘉等市县,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而“瘦肉精尿检”、生猪检疫等如同走过场,有的“尿检”甚至用人尿代替。每头猪只需花上两块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一百元“打点”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外省的定点屠宰场。每头猪交上10元钱,就能最终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致使用“瘦肉精”喂养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试问,这样的“一条龙”生产、销售过程,各级监管部门是真的不知道,还是佯装不知道?是真的没办法知道,还是压根就不想知道?
既往的事例已经证明,只靠媒体的曝光而没有监管部门真刀真枪地进行监管、查处,问题永远不会得到根本的解决。媒体曝光的只是个案,“严肃查处”的也只是被曝光的个案,并不能撼动相关领域、部门的造假行为。(北京光明网)
3、三一五火了二十年 爆猛料不如政府做“细功”
央视“3•15”晚会火了20年,年年爆猛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却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其根源何在?恐怕还是源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身“质量不过硬”,所以,商品质量,当然难以靠商家的良知来保证。
如果放宽我们的视野,经验观察就可以发现,商品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廉洁高效,具有较高的治理技术和能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服务,那么,这个国家商品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也往往比较高,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公共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比如欧洲国家中,南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整体上不如西欧,而南欧在政府治理能力方面整体上也比不上西欧。原因就在于一个廉洁、高效,具有较高治理能力和技艺的政府,无论是在市场规则的制定以及规则的执行上,都更为有效。
因此,如果我们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光有媒体的猛料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细功夫”。首先,政府要能够更灵敏地监控市场并作出反应,及时地为新型产品和交易方式提供规则。比如,为什么在金融、房产、团购、网购等方面的消费上,消费者维权比较难;为什么国外品牌对中国消费者权益极端漠视,极力开拓中国市场却不提供与欧美国家消费者同样的高品质服务,就是因为我们缺乏明晰的规则。其次,必须保证有效“执行规则”。政府各监管机构必须克服部门利益,形成联动,形成缜密的执法之网,而不能“各自为战”,“有利一窝蜂,无利不起早。”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仅要有重惩的规则,更要有真正实现重惩的执法。(北京《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