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税“劫富济贫” 新起征点有失公平
1、偏离“劫富济贫” 个人所得税紧盯工薪族
这与全国两会期间据称是代表多数网民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将个税免征额上调到5000元的人大代表提案期望值相差甚远,也重蹈了历次“挤牙膏”式上调个税免征额的覆辙。虽然将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上调1000元,并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能使工薪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但让人感到个税征收依然是牢牢地抓住工薪族不放。(北京千龙新闻网)
长期以来,工薪阶层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工薪阶层负担一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难以起到调节作用。尽管税法规定最高边际税率为45%,由于征收、监管不到位,真正适用45%的人员很少,无法发挥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北京《经济观察报》)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以“劫富济贫”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开征的一个税种。在我国,工薪阶层并不是高收入阶层,而是大都处在中低收入阶层,每年缴纳的个税却一直占其收入总量的50%左右,那么在个税征收上,为什么要牢牢地抓住工薪族不放呢?这是由于个税在实现“劫富济贫”——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功能的同时,还派生出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纳税意识的两个次生功能,官方一直担心大幅度提高个税免征额既会使财政减收,又会使个税纳税人减少进而使公民纳税意识“丢失”。(天津北方网)
2、公平无从体现 个税起征点不应“一刀切”
对于免征额的提高,所有声音都表示支持。但是对于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却有不同的声音。某律师事务所的金小姐表示,在北京的生活成本远远要高于每个月3000元,“仅仅是住房、食品、交通、通讯这几项就要高于免征额,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交税似乎不是‘劫富济贫’,而是连贫也一并劫了。”(北京《中华工商时报》)
业内人士指出,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一方面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个税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是否过重、家庭支出是否过大,这也是个税无法兼顾不同家庭、不同个人的原因所在。(北京《新金融观察报》)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认为,制定税收政策的目标是尽量让低收入者不缴或少缴税,但若采取当前的政策,就难以达到目标,其实税收政策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实施不同的政策,现在准备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而3000元的起征点对广东地区远远不够,目前通胀高居不下,各种成本持续增加,不能达到给最低收入阶层减税的目标。比如原来工资超过2000元需要缴税,现在虽然将个税起征点调到了3000元,但同时居民工资收入也因为经济的发展及通胀因素涨到3000元,还是要缴税,并没有因为上调个税起征点而免予缴税。(北京中国经济网)
网民“边立平”举例说,同是3000元,在不同的人手里的分量是不同的。有的人用它赡养着生病的老人,供养着上学的孩子,并且还安排着一家人的生活;而对于有些家庭优越的年轻人来说,3000元的工资也许只是他们每月的零花钱。而现在的个税征收模式,在缴税上他们是同等的,通过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宗旨如何体现呢?以家庭为单位的计税模式,有识之士已经呼吁了多年,现在仍然止步不前。(河南《大河报》)
3、中国税负过重 个税改革强化国富民穷
凤凰网网民“徐锋”发表评论称,我国实行的是“先扣除、后分配”的分配制度,因此,很多人在缴个税之前,其实已隐性地缴过一次“税”了。对这类工薪族个税如何更合理征收,减少某些工薪族(如国企员工)的重复征税嫌疑,是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
另有网民质疑,我国个税征收成本过高。美国、西班牙、爱尔兰等国的征税成本不足1%,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的征税成本在1%至2%之间。但我国的官方征税成本就高达4.73%,甚至一些个案调查显示有关征税成本在10%以上。(河南《大河报》)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在其微博上表示,研究个税调整方案有三点发现:第一、起征点太低,和公众满意预期相差70%;第二,收入两万即加税,总体应为加税效应;第三,政府财收增长太快,税改仍在强化国富民穷效应。(北京《中华工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