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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记者诽谤案” 县官擅权何时休
http://www.CRNTT.com   2008-01-14 09:36:17


 
二、县委书记无法无天 诽谤罪再成权力保护伞

1、县官的屁股摸不得 拘传记者乃是滥用职权
  自从2006年10月重庆发生“彭水诗案”以来,山西“稷山文案”和山东“高唐网案”等几起因言获罪案件随后接连发生,及至此次的“西丰诽谤案”,那受“侮辱”与被“诽谤”的主角,无一例外都是县委书记。当这种以“县委书记”为首的县级官员处于被“诽谤”的中心之时,我们很难说仅是一种巧合。而且,这些县委书记如同老虎屁股般摸也摸不得,指责民众发言议政涉嫌诽谤,幷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将“诽谤者”绳之以法。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其远比人们想像的更可怕。(上海《东方早报》)

  在所有“县委书记被诽谤案”中,但凡将应由“被诽谤者”自诉的案件,办成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公诉案件者,无一例外地都会搬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作为合法性依据。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在明确“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一般原则后,还附带有一个“但书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正是这一条款成为公权力滥用屡试不爽的“法宝”。

  在稷山诽谤案中,“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和当地检察机关口径一致地宣称,“诽谤者攻击了当地的大好形势”,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西丰诽谤案的主角张志国也曾说过,“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按照这一说法,被指为涉嫌诽谤县委书记的记者,无疑也严重危害到当地的社会秩序,所以“诽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公安机关介入“私人纠纷”也就再正常不过。(北京国际在线网)

  这其实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由于过于原则和笼统,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缺口”,使得滥用公权力者能够屡屡凭藉这一“缺口”行“假公济私”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进行明确的立法解释,以堵住权力滥用的法律漏洞。(北京《中国青年报》)

2、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县级官员成腐败重灾区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据2007年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原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占了全省县(区)委书记总数的六分之一强。相较之下,从“彭水诗案”到“西丰短信诽谤案”的一系列现代版“文字狱”警示我们,某些地方的“县官”岗位除了有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危险,还大有成为“侵犯人权重灾区”的危险。(北京《北京青年报》)

  易遭“诽谤”与腐败高发,其实正是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县级官员这枚硬币的两面。因此要探讨的,已不仅仅是公权是否该谦抑的问题,而应是更加严峻的县级区域的地方政治生态问题。现实中,县级行政权力仍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权力绝对化倾向也就自然而然。而附着在县级领导身上的腐败、“诽谤”案等怪相,也都可以从中找到答案。(浙江在线网)

3、基层政权权力失控 中国行政架构亟待变革
  近一两年来,中国陆续发生多宗县官丑闻。这些现象背后暴露诸多问题,值得深思。在干部体制上,县委书记和县长的权力过分集中,作为一个县的“一把手”,对全县的人事、财政拥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支配权,幷且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比如同为正处级官员,在北京的中央部委的处长,许多每天还是骑自行车上班,而一个县长则是专车、秘书、司机、服务人员齐备。加上中国的官场政治生态中的“官本位”思想,令这些县官往往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作威作福,视百姓如草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是朱文娜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司法独立”已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法院,从调查、逮捕、判决等环节都是秉承县官的指示,奉旨办案,按照既定的罪名去办案,枉顾司法公正,枉顾事实依据和法律尊严。(新加坡《联合早报》)

  这也正是当前中国县委书记权力配置架构的危险性所在——基于山高皇帝远的地理特征,县委书记不仅被赋予了权力部门齐全的下属机构,而且被实际认可了一种统管一切的行事模式。县委书记在“党领导一切”的口号下,将这一抽象政治概念具体化为各种专权甚至滥权行为,由此形成“县委书记土霸王”现象。如何依法规范“县官”权力,防止某些“县官”擅权弄法,已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山西《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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