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对恐怖主义方式的必然转变
1.打击“独狼”恐怖主义的思维定势
奥巴马曾在2011年就提到过,美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已经从以往的大规模协调性的组织化恐怖袭击转变到个体“独狼”恐怖袭击。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2012年欧洲恐怖主义现状与趋势报告》指出,“独狼”恐袭对欧洲民众造成了重大威胁,并且将会持续存在。
美国权力部门巨资打造的反恐体系对付独狼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在信息传播、组织结构和暴恐袭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而美国现有的反恐体系没有随之作出相应调整,针对传统意义上有组织的恐怖主义发动的大规模袭击,无法应对独狼袭击的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恐怖组织信息传播的自媒体变化;第二,恐怖组织传播方式及组织结构两个层面上的网络化;第三,恐怖组织袭击方式的新变化。
针对独狼式恐怖袭击,斥巨资打造的美国式的反恐体系被证明失败了。原因在于美国现存反恐体制没有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改进,这包括在恐怖组织的组织结构、恐怖思想的网络传播、恐袭方式等方面的应对措施的改进。可以说,美国现存反恐体制仍然只适合打击传统意义上的大规模有组织恐怖袭击,而对付独狼式恐袭基本无效。
“独狼”不属于某个特定恐怖组织,袭击的策划和准备无须与其他人勾连合作,“独狼”恐怖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使得全球反恐战争转变为一场争夺思想阵地的宣传战。为此,有针对性地揭露极端思想的欺骗性也成为重要环节。2011年美国国务院建立“战略反恐宣传中心”,精通乌尔都语、阿语的工作人员在极端思想比较活跃重要的“圣战”论坛、FACEBOOK/YOUTUBE等网站反击极端宣传,抨击极端思想和暴恐言论。
恐怖主义与刑事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重合。④很多西方反恐专家也承认,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就是刑事犯罪,从而加强打击传统刑事犯罪,也是治理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途径。
2.社会矫正:治理模式的“东升西降”
在目前学术界尚无法将诸多恐怖主义类型详尽把握的情况下,把这一任务交给刑事司法去处理,是最为明智也最为无奈的选择。因为随着现代文明的推进,特别是西方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影响,简单地通过暴力工具来解决暴力罪行已不再是主流社会抉择。特别是主张废除死刑的欧洲后现代国家,试图从完善社会制度、摆脱人道主义困境来求公共政策以及全球治理的最优解。挪威学者尼尔·克利斯蒂通过长期在俄罗斯的实证调查发现,在俄罗斯造成社会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狱外面的社会情势成为社会不想要的人口的最大压力来源……该国没有设立保护那些落到社会体系以外的人民的安全网。⑤
无论是针对大规模恐怖组织的军事打击还是针对个体性独狼恐怖主义的司法惩治,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制度与人性终极价值的必然困境。从而,对独狼恐怖主义的社区矫正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成为重要的治理途径。这在目前的东南亚国家取得的成效表现出“东升西降”之势。
2010年印尼政府设立国家反恐总局与下属法律与人权部的矫正总局,两个“总局”共同制定印尼去极端化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反恐政策规划中。将恐怖分子的监管与常规犯罪人员的监管实行分离关押,不同应对。2013年《预防恐怖主义计画》将“去极端化”、“预防战略”、“保护战略”规定为印尼反恐政策三大支柱。对极端分子采取评估、康复、再教育、重返社会等四个阶段。这样一种司法性质的去极端化矫正非常接近于目前刑法界通用的社区矫正方法。无独有偶,新加坡也有类似的实践,近年来成立“宗教康复小组”并将拘押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管理方式延用至社区,从惩治扩大到预防工作。新加坡“宗教康复小组”认为“康复”指消除极端分子所持有的极端宗教思想,并以积极的意识形态进行替换,以确保被释放的恐怖分子远离极端暴力行为,重返社会。⑥
四、“独狼”恐怖主义的社会建构与社会治理
提出一种新的概念(或者理论)意味着创造了一批特定的现象。换句话说,当学者提出一种社会理论的时候,也就相应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现象。例如源于欧洲的西方社会心理学流派最早提出了“精神分裂症”的概念,随后以此为对照,便发现了一大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存在。而对于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尤其如此。从刑法学或犯罪学来讲,或许一种犯罪行为具有历史性,然而法学家、社会学家对该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知却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文明程度以及学术范式而不断演化的。
偏执与妄想是宗教情感的必然影像。凡是自信掌握了今生或者来世的终极真理的人,都会有此表现。当聚集在一起的人群被某种信条所反复灌输的时候,也会有此表现。学术界公认的历史上“恐怖主义始作俑者”的法国雅各宾党人,骨子里就像中世纪的天主教徒一样虔诚,同时也以同样的渊源赋予了他们残暴的激情。⑦群体的信念有着盲目服从、残忍的偏执以及要求狂热的宣传等这些宗教感情所固有的形式,所以他们的一切信条都具有宗教的形式。
勒庞在其广为流传的著作《乌合之众》中指出,任何民族都不可能具备真正改变本民族政治制度的能力,以暴力革命作为手段,只能够改变一种体制的名称,然而本质依然。历史学家在分析历史问题的时候从来都会忽略那些作为无用符号的制度称谓。英国这个堪称世界上民主制度典范的国家仍然维系着君主制的称谓,而最具压迫性的专制主义,大都存在于南美洲大陆的具有所谓共和制宪法的共和国制度下。
我们可以将民主制度的推广作为消除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途径,然而当恐怖主义现象的全球化泛滥如洪水猛兽一般跨越国境肆虐之时,即便那些被认为最为发达的西方民主国家也成为饱受恐袭的重灾区,反恐也需要进入后现代方式的治理,传统的武力打击似乎已捉襟见肘,独狼恐怖主义现象需要以后现代主义全球治理模式来应对。因此,不仅仅应从一个特定社会的制度层面来寻找独狼恐怖主义的社会根源,同时更多地应该从传统、习俗等文化要素来入手,努力发现“文明冲突论”的围观机理,寻找解决矛盾的突破口。
独狼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是主观建构起来的。是社会学在全球化时代的理论更新。其实,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反社会人格理论、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功能失范理论,甚至传统的刑法学、犯罪学理论都与之有重合。
个体暴力行为到群体性暴力行为都属于暴力犯罪的概念谱系。意味着传统的军事打击大规模组织化恐怖主义必然转变为今天的司法手段和社会治理手段来应对“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各类个体性刑事犯罪。在今天的反恐话语体系中, “独狼行动”被用来指称那些以个体或者小团体作为犯罪主体,以政治的、宗教的、或者经济利益的动机作为犯罪目的的暴力恐怖主义行为。此类型恐怖主义也许只有一个人在全过程进行策划实施,但是其所造成的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破坏性后果却更为严重。
今天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有一种趋势,即越来越与群体性事件或泄愤事件接近。在文艺批判理论和社会学理论中,后现代主义理论看到的是一个碎片化的社会,一个以微观话语替代宏大叙事的社会,一个被解构了的社会,恐怖分子的极端反人类的行为,是对人类理性的一种嘲讽。以ISIS极端组织对帕米尔古城的毁灭性破坏为例,恐怖分子以“瞬间的辉煌”解构和融化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许多文明成果和积累的社会财富。以基地组织和ISIS极端组织为代表的恐怖主义组织已经被分散瓦解,但是这并不等于恐怖主义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它就像一种毒瘤或者生物病毒,它让所有不满于社会现状的个体走向了极端性质的毁灭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最后凸显出来的仅仅是一系列孤立的个体。
注释:
①曾向红“全球化、逆全球化与恐怖主义新浪潮”,载《外交评论》2017年第三期:131.
②张秀芹,黄明理“意识形态的“泛化”、“非化”和“再化”的历史反思及其启示”《当代社科视野》2010年第四期:58.
③严帅“‘独狼’恐怖主义现象及其治理探析”,《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五期:11。
④参见拙着“论东盟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机制”,载《学术探索》2016年12月。
⑤[挪威]尼尔-克利斯蒂《犯罪控制工业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一版:65。
⑥傅瑜:宗教去极端化:新加坡“宗教康复小组”的措施与启示.《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三期:26
⑦[法]勒庞《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53。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8年11月号,总第25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