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江西上饶地方官网确实存在《上饶市中心城区店招门楣设置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的文件,上边清楚标注:“店招门楣内容只能有店面名称及相关标识和图案,禁止有经营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信息,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这一举动,也引来了广大经营者的不满,一餐厅经营者表示,“我们开店,肯定要写上经营内容,才知道卖的是什么东西,就像路标一样告诉人们去哪里。这是顾客需要的,也是我们店家需要的。”
众所周知,店招是一家店铺的门面,它直接展示着经营内容。试想一下,“张亮”没了“麻辣烫”,“瑞幸”没了“咖啡”,“老北京”没了“鸡肉卷”,那么消费者还知道这家店卖的是什么?经营范围是什么?所谓的招牌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它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种类,通过招牌消费者一目了然。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不得有虚假;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由此可见,店铺的命名和招牌的内容,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执法部门也无权介入干涉。新闻中的《试行》文件和拆除门店招牌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法理,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新规,已涉嫌行政权力的越界,尤其是在多地加速复工复产的背景下,此举对于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实属添堵,所以《试行》新规理应及时喊停。
作为城管执法部门,构建城市的美观,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等,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但是也务必保持清醒,执法部门的权力是基于“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所有人都应明白自身队伍的权力界限。地方在出台任何法规或试行办法时,应充分考虑民众的需求,站在公正合理的角度去思考,谨守执法边界,为市场经营主体构建良好的氛围。(来源:海口网 作者:冯定辉 本文略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