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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上经济数据的“泄密门”
http://www.CRNTT.com   2011-06-15 10:54:25


 
  此外,证据的采集方面也存在难度。经济数据是一个无形的东西,要向外界泄露可能只需要说句话就可以了,很难留下显性的证据。可能正是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针对数据泄密的调查在漫长地进行着。不仅如此,旧的调查还在进行,新的泄密又发生出来。

“关门”须用重典

  事实上,对于经济数据的保密问题,我国在多部法律和条例中都有明文规定,陈海阳对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都对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既然国家有多部法律对于泄露经济数据(包括国家秘密)都有严格的规定,为何仍然有人“顶风作案”?

  对此,陈海阳表示,虽然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都对泄露经济数据包括国家秘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对相关人经济数据泄露危害的举证较为困难,对违法泄露数据人员的处罚标准和具体执行缺乏可操作性。一般只是进行记过或离职等处分,但是面对泄露经济数据可能带来的巨大非法利益,这种处罚明显不具实质威慑力。

  他表示,一方面因为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界定较为困难。现实中刑法在泄密事件中适用较少,核心岗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通过出卖宏观经济数据谋取不当利益的侥幸心理,法律的处罚对于泄密事件的当事人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经济领域的数据保密工作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导致非专业人员的监督作用有限。

  他建议,国家应加大处罚力度。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适用解释,对于出卖国家重要经济数据的严重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做好国家经济数据的保密工作,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缩小涉密数据的人员和范围,同时也要加强第三方监督的作用。(时间:6月14日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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