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保密法》、《刑法》,对泄密行为都有处罚条款。比如,《统计法》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更是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目前对泄密者的处罚以纪律处分居多,上升到司法层面的并不多见。
相对于泄密的危害与非法获利而言,纪律处分与离职处理,显得无关痛痒。尽管国家统计局声称,严厉谴责任何泄露还在保密期数据的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此前传出某秘书被怀疑泄露数据的消息,此后不了了之,未见有人付出“严厉”的法律代价。正是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导致经济数据泄密数据事件屡禁不止。国家统计局盛来运在6月14日的发布会上回答提问时说,有关方面正在调查宏观经济数据泄密问题,国家统计局一位工作人员涉嫌数据泄密正在接受调查,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强数据保密工作。但愿这次调查有个“下回分解”。
在我看来,面对愈演愈烈的数据泄密行为,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筑牢经济数据安全的法律防火墙。针对可能出现的泄密行为,制定周密的防范预案和善后预案,打好制度补丁。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经济数据泄密行为,除了启动善后预案以外,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与司法程序,提高泄密者的违法成本,让泄密者认识到泄密得不偿失。用法律制度的力量管好提前知晓经济数据的虚假“章鱼哥”。(时间:6月15日 来源:浙江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