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标准由谁定?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这条防止“被精神病”的关键条款,却被医学专家认为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比如“不能辨认与控制”将权力交给法官,很难操作。
此外,对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而又不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如何管理,成为该条款的一个漏洞。唐宏宇说:“这样的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给家庭增加的负担和对社会的隐性危害不可估量,如果非要等到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才入院治疗,这与预防为主的主旨也大不相符。”他强调说:“据最新调查结果,我国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害行为,如果非自愿住院只采用‘危险性标准’,则大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势必导致更多的危害行为和精神残疾。”
对于草案对法律判定精神病患是否“不能辨认与控制”难以操作的问题,唐宏宇给出了医学专家的修改意见:“只有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有住院治疗必要性,同时患者拒绝住院治疗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倾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倾向;精神症状明显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有关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判断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这样修改把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卫生行政部门,还把“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的”也纳入了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的范畴。
“非自愿住院治疗在国外也有经验可借鉴,国外的制度是司法前置因而会有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审查,这样就更为客观和专业。”唐宏宇说。但陈志华律师表示,目前国情下交由司法鉴定来解决是一个现实选择。
患者权益受损由谁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因此,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因而,被亲属因利益关系送进精神病院在众多“被精神病”案例中尤为引人注目。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认为,这对疑似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有所保障,或使这些悲剧不再发生。
“精神卫生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涉及医学和人权的问题。各方都期盼着《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但它仍然存在细节不够、界定不严的问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所副教授刘瑞爽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