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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防“被精神病”,先定“公共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1-06-30 13:03:47


 
  公民权利当然仰赖于法律拱卫,但法律首先要有现实可行性与强大的监管能力。我们当然担忧以往法律出台却无法落地、形同虚设的前车之鉴重现,同样也警惕法律在立法阶段就因为各种利益干扰,最终导致产生本意是为强化民众权益却反而伤害更甚的“伪法”。

  法律本身应该具有一丝不苟的逻辑自洽、严密到位的法理支撑、日趋完善的执法功能,尤其是关系到所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如《精神卫生法(草案)》,一旦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考虑不周,就可能会出现有人“被精神病”的可怕结果。“公共安全”应当成为民众维护自身权益不被权力侵袭的坚强堡垒,而不能变成突破民权底线的滥权魔影。

  “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要先界定“公共安全”,要审视以往法规对公共安全的定义,看在这么多年实际运行中存在哪些弊端,并且通过这次界定过程重新加以弥补,尽可能地摒除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的制度漏洞,“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的立法初衷才能与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渴求之间达成统一。(时间:6月19日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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