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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价值连城,损坏者该当何责
http://www.CRNTT.com   2011-08-01 15:00:27


 
  就本次事件来看,如果工作人员仅是“操作失误”,造成文物受损,那只是工作失职的责任;如果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操作,造成文物受损,就可构成刑法意义的“过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文物受损事件不仅是文物系统内部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警方也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通过司法渠道追究相关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的确,文物保护、研究是一项专业工作。这次哥窑文物受损,我们相信,文物人员也是在采取了相当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百密一疏发生的事故。公众很难对专业文物保护提出意见建议,但“专业”不是规避公众质询的黄马褂。相反,故宫这座禁苑早该让阳光照入——行政问责的阳光、司法的阳光,以及公众监督的阳光。

  远的不说,近三个月前的故宫盗案说明了什么?一个脊柱有旧疾的小偷,能破坏防盗设备,盗走展品,故宫的物防、人防、技防、犬防都成了摆设。还有因盗窃案而被公众关注的建福宫事件,堂堂国家级博物院,居然辟出高级私人会所,且拒不承认,直到最后媒体翻出运营建福宫的香港公司的底牌。早在5月,有关部门就表示,在调查确认建福宫运营方在香港公司的主体,一旦有结果将及时通报,但至今没有下文。 

  故宫种种“灰色地带”,还没有经过行政、司法调查,无法大白于天下,故病灶犹存,至今故宫博物院在信息披露上没有明显改善。这次一级文物受损,也是在网络报料后(其信息并不准确,文物只是受损,并不是“摔碎”),故宫才被动承认。

  老话说:领导在与领导不在,要一个样。现代社会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包括故宫在内的掌握公共资源、使用纳税人税款的公权单位,也要做到:舆论热,舆论不热,要一个样——念念不忘公众监督,时时经得起“围观”。就拿这次哥窑文物受损来说,故宫有义务举一反三:向公众披露之前有没有发生过类似文物受损事件,并承诺建立及时的披露机制。此外,文化部的行政问责,以及司法调查也是必需的。(时间:8月1日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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