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学校关停之后再来想安置方案,无疑程序失当。这传递的信息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把打工子弟的求学问题,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解释说,他们有信心有能力在关停这些学校之后,解决所有孩子的求学问题,所以可以先关停。但这也可以理解为,把学校关停之后,先让家长们自己想出路,如果家长忍气吞声接受现实,相关部门就“赚”了;另外,在学校关停之后再考虑安置问题,家长为孩子入学计,提的要求也不会太高,政府部门有安置的主动权,家长们只有被动接受安置方案,而且,还可能对这样的安置“感恩戴德”。
这种先关停学校再安置学生的程序,暴露出我国教育决策的缺陷,即由行政部门主导决策,学校、教师、家长及相关社会力量没有参与决策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涉及众多学校、教师和家庭利益的教育决策,必须有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政府部门应广泛征求意见,将草案提交学校、教师和家长们讨论、听证,最后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从目前的情况看,北京教育部门的通气,并不表明他们公布的方案都得到了相关学校的认可。所以,在推进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包括有的学校还会对打工子弟入学提出“五证”要求。
其实,教育决策的制度缺陷也是教育经费一直无法得到保障、教育公平难以推进的根本原因。包括打工子弟学校的出现,也是由于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不够,流动儿童无法进入当地的公办学校,才有这些学校的涌现,替政府完成义务教育任务。
所以,若要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就必须建立确保政府部门履行教育投入责任的拨款制度,即成立国家教育拨款委员会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确定教育拨款预算,并监督政府履责;建立每个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都能参与教育决策的基本制度,即成立校外的社区教育委员会以及在校内的家长委员会。所有事关每个受教育者权利的教育决策,都应当通过这两个委员会的审议。如此,方可维护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时间:8月18日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