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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修订刑诉法,别把质疑关在门外
http://www.CRNTT.com   2011-09-04 09:58:02


 
  因提出政治诉求或批评权力而被作为犯罪打击,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国家高层权力不应有助于此类现象的蔓延。在刑诉法修订中推助制约公权、保障人权,方为政治家和专家学者的应修课,并且,这一课程有“补课”的性质。

  技术上不难判断,刑诉法中有了“宣不到而捕”这一条,所有的辩护权均会被架空。不通知家属,不让会见律师,这和政府提出的透明、公开、公正办案的思想完全相悖,无疑将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

  “无法通知家人和通知有碍侦查”更是单方随意可用的理由,它保障的是警方任意拘捕的权力,这种对警察权力的法律保障强度无以复加——每个被提起的案件,每个被拘捕的“嫌犯”,都不宜被社会所知,因为通知都会“有碍侦查”。每一个人,包括体制内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这确实是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严重的倒退。

  有意思的是,媒体透露了修订刑诉法过程中的内部消息: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修订刑诉法这等事情,竟被“权力再分配”和“各方利益”所左右,草案意见中出现实质性退步的“宣不到而捕”条款,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必须指出的是:一个人莫名其妙地“人间蒸发”,肯定符合某个权力部门的利益;但这对一个正常国家来说,权力部门的这种“名正言顺”,却是不可思议的。

  在解释修订初衷方面,也可圈可点。如“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照此修订初衷,“宣不到而捕”条款若通过审议,岂非自打耳光?

  “国际惯例”也得知道。“强迫失踪”,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确立“强迫失踪”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对其检测、监督的力度极强。虽然中国还没加入这项公约,但保留一点“国际余地”也有必要。(时间:9月3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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