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恶意低价竞标”, 现在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基本上要过两道关,一是获得食药监局的允许生产经营批文,二是中标各地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的集中药品采购。既然获得批文,既然中标,就得保证供应。如果是低价竞标成功的,就说明企业承诺可以此价供应,否则就是恶意围标,就应该接受惩罚,如果患者不得不用高价替代药物,必须由中标不供药企业补偿差价。
第二种情况是“成本异常波动”,一种药品十几年价格不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如果还实行国家限价的确不合理,如果在中标供应期间出现成本大幅变动,药企也可以与各方协商,报请发改委要求涨价,或申请政府补贴。其实一枝“救命药”原价十多元,如果涨到二十多元或者三十多元,无论医院还是患者在当前的通胀形势下,都是能够接受的。毕竟现在一次心脏手术(心脏体外循环)除医保外,患者自己承担的也不是小数目。
“救命药”缺货是个案,但提醒各级政府部门应重视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设计,避免新医保时代药厂“恶性竞争”。 比如现在的药品招标,往往出现“低价围标、高价卖药”现象,生理盐水的中标价竟然低于矿泉水,不合理药价背后要么是质量无保障,要么是供应无保障。医保低价药往往“没有”,顶替的是非医保高价药。
食药监局和招标的各地政府,有义务有责任排除低于成本竞标的药物,保证供药安全,而一旦确定供药企业,就要切实督促这些药企按照承诺保证供应药品。譬如,对于替代低价医保药的高价新药,除去通胀因素和新药的新药效因素(疗效更高和副作用更小)外,其与旧的低价医保药的差价,由获得批文和中标企业承担。由此才能发挥药品市场机制,归根到底有利于患者。这样,市场才不会错配,不会出现“劣药驱逐良药”、“贵药驱逐廉药”。(时间:9月14日 来源:上海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