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破产制度的必由之路。健全的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同时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信用价值认识,降低社会风险成本,从而推动建设诚信社会,增加社会整体公共利益。(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胡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