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7月19日中午,拿到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后,梁文锦松下一口气:“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幷节流,如期还债。”
“梁文锦案意义非常重大。”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本案件为首个按照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破产重整的案件。代表着个人也能够和企业一样,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现清算、重整、和解。标志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时代的终结。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该案例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从真正意义上由立法阶段步入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由制度变成了现实。最后,该案例的终结将对深圳乃至全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朱征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得在生产中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家面临创业失败后获得重生的机会,有利于培养企业家精神,同时促进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
部分老板认为破产就可以不还债,学者建议防止滥用
积极还债,是个人破产重整计划通过的关键。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介绍,在首批裁定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5宗案件中,梁案的进度一开始不是最快的。但他本人及家属十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特别是他提出三年还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诚意十足,债权人也接受。由于案件推进比较顺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具备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幷且高票通过,就成为了首宗案件。
个人与企业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时有企业破产法来解决,但对个人来讲,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个人一旦遭遇经济风险,就缺乏稳定的程序来实现再生。刘胜军律师认为,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破冰”,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来说是一项巨大的制度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