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幷不是简单的“一严到底”。网络时代侵犯人格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幷施,根据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现实危害等,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法律保护才能更精准,更到位。
只有把握网络时代特点,才能打好人格权刑事保护“主动仗”。应予正视的是,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借助网络渠道实现了危害性倍增。
比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中,仅一个微博话题的阅读量就达4.7亿次,这足以说明该类案件的危害性。
也因此,最高检构建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及时督办、跟踪指导类案处理,既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境况。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通过打造“司法模板”,统一各级尺度,释放出规制“社会性死亡”类案件的强烈信号。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建章立制是“基石”。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这为加强对人格权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
而考虑到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等现实情形,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也不妨及时提上日程。这无疑有利于及时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说到底,如何保护公民不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境况,是司法机关在网络时代面临的一场“大考”。面对这场“大考”,唯有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司法维权力度,保护个体正当权益,不断推进制度建设,才能交出一张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考卷。(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