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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专家:监管不能只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http://www.CRNTT.com   2022-08-31 18:16:53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都要遵循这条规定。”刘俊海说。

  刘俊海说,执法要讲究规范、严格、公正、文明,不能只讲“严格”,而不体现善意执法的原则。也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处罚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特别强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一些部门,以为罚得越重越好,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另外,一些部门只注重事后处罚,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执法应当强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场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后疫情时代,不少个体工商户生存举步维艰。现在亟需的是提振投资信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仅靠“罚”,恐怕难以解决稳住经济大盘、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问题。

  刘俊海建议,可以此为契机,让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加强法治思维,学会幷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落实“放管服”的三大要求,坚持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首先意味着执法者要严格自律,自觉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的法治政府原则,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监管公信,持续提振投资信心,早日构建投资者与消费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众所周知,行政法有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应当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幷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讲,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都要求,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要适当,要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张新年律师认为,“暂且不论执法程序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芹菜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粮油蔬菜店店主因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突出反映了个别执法机构人员滥用裁量权,该处罚事件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挑战了一般人的基本认知,也涉嫌破坏营商环境。如果没有查实该店有其他违法行为,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行政警告或批评教育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罚款。”(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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