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强化了各方共同发力的要求,有助于协同治理。无论是对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披露线索的肯定,还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科研失信行为;无论强调论文发表中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责任,还是重申科技计划、奖励、荣誉设定部门的调查职责,实施联合惩戒的条件等,无一不表达出协同治理的理念。这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学术监督范式的特征,幷给出了治理的具体路径和协同方案。
四是开启了学术调查的法治化进程。鉴于其作为国内首部学术调查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对所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机构规章的牵引和约束功能,在可预见的将来,无论是已经联署的部委,还是未能联署的部委,甚至某一特定学术荣誉团体,只要其或其下属机构从事科技活动,就应该遵从修订版的规定,同时制定或修订内部学术调查制度也应根据修订版的要求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这实际上开启了国内学术调查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对此,各界都应该抱有极大的热忱幷乐见其成。
此外,规则的修订有一个不变的、稳定的目标,那就是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国内科研诚信治理所追求的不变的目标。现在,这一目标随着修订版的颁布实施而变得愈加清晰。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国内科研诚信治理的制度之网必将越来越密。现在,外部环境已经搭建,治理路径已经明晰,内部决心已经展现,科研诚信治理再次来到新的重要关口,需要治理参与方拿出十足的诚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共进,共同描绘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实践的精彩画卷。(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侯兴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