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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法三读 朝野共识不碰宗教团体
http://www.CRNTT.com   2018-06-27 17:44:37


“立院”下午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取自“立法院”网站)
  中评社台北6月27日电(记者 黄筱筠)“立法院”临时会下午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将财团法人区分为政府捐助及民间捐助的财团法人两大类纳入管理,由于宗教界强烈反弹,“宗教财团法人”排除适用。

  关于政府捐助成立、后转为民间的财团法人,三读条文也确定,在本法施行后3年内,主管机关经审认该财团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时,得捐赠财产补足差额,回复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被认为主要冲着资产与影响力甚大的蒋经国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以及财团法人中技社等,政府早年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

  原本民进党对于宗教团体是否排除于财团法人法,仍有歧异;而宗教界强烈不满将之纳入适用,宗教联盟并扬言若将宗教团体纳入将动员宗教界上街抗议。经过上午党团大会讨论,除了部分不分区“立委”仍主张要将宗教纳入外,其他选区“立委”都认为宗教团体有其特殊性,应该要排除,最后仍达成共识。年底选举将届,显见朝野都不敢得罪宗教团体。

   “立法院”下午院会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宗教财团法人确定排除财团法人法适用范围,另以法律定之,专法订定出来前以《民法》处理,且不订日出条款。三读过后的《财团法人法》将于公布后6个月实施。

   “行政院”秘书院卓荣泰在中常会也提到,宗教团体排除在财团法人法,未来将以宗教财团法人法令定之。

  三读过后的《财团法人法》明定,财团法人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对外募集财物、办理业务,也不能以通谋、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财产移转或运用于捐助人或关系人,而董事、监察人、执行长与该等职务之人执行职务时,有利益冲突者,应自行回避,若违反者最高可处新台币200万元罚锾。

  同时,财团法人应建立会计制度,报主管机关备查。其会计基础应采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采历年制,其会计处理并应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或年度收入总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主管机关备查。

  由于宗教团体的财务等问题一直被外界质疑,但宗教团体又握有不少选票,最后朝野达成共识,将宗教团体排除在财团法人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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