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瞩目成绩亦需提升能力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介入命案侦查685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和建议539条,公安机关采纳519条,采纳率96.3%;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5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5件,纠正率100%。
记者了解到,侦查中的违法侦查行为,尤其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冤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加强侦查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有助于防范冤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方的举证和质证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缪树权告诉记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司法改革具体办法的纷纷落地,公检法系统不仅部门和人员配备得到调整,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司法理念也在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原来有些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把握不准,导致出现一些对起诉和案件进行不利的局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也便于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更加充分全面展示。”缪树权说。
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该如何把握以及检察官本身的业务素质能否适应侦查的问题。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检察官的侦查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检察官习惯于案头作业、书面审查,缺乏侦查业务的历练和经验,而提前介入,需要检察官实质意义上参与侦查,犹如‘秀才遇到兵’,如何训练并培养检察官有效引导侦查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万毅说。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