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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在大陆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征求意见稿
http://www.CRNTT.com   2018-11-02 17:10:11


 
  第六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并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第七条[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统筹区流动就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办理。
  第八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在港澳台居住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第九条[财政补助]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争议救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港澳台居民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双重参保事宜]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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