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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58条深化与台湾交流合作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8-11-06 16:25:35


 
  1.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浙江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本市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相关待遇。(市级有关单位负责)

  2.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中国制造2025”台州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和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等重大项目,以及台州“七大千亿产业”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建设,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级有关单位负责)

  3.鼓励和支持台资项目入驻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特色小镇、仙居台湾农民创业园、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等场所,参与台州“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级有关单位负责)

  4.鼓励和支持小微台资企业参与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列入培育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6.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台州股改新十条、上市新十条,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7.支持台资企业以并购重组、融资租赁、股权置换以及设立投资性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台州企业转型升级。(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负责)

  8.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积极参与促进台台项目的合作,对成功协助牵引项目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9.支持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创建国家级对台经贸合作平台,积极打造浙江省对台贸易重要口岸。(市商务局、市台办、玉环市负责)

  10.全面落实便利化通关措施,推进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台州大麦屿口岸对台海上直航客、货运业务。加快推进台湾水果进口指定口岸建设工作。(市口岸办、台州海关、台州海事局、玉环市负责)

  11.支持台湾同胞自驾机动车前来参加有关交流活动,从台州大麦屿口岸临时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授权口岸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车辆临时牌照等相关业务。(市公安局负责)

  12.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州合资合作经营国际海运及辅助业,对当年新购置单船2万载重吨以上运输船舶,给予一定奖励。对代理台台海上直航出口货物集装箱业务达到一定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营业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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