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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后改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http://www.CRNTT.com   2019-05-11 12:06:33


 

  盐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覆》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被羁押之日到羁押被解除之日。

  盐城中院认为,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不服将向江苏高院申请

  律师认为适用《国家赔偿法》

  对这个结果,耿万喜表示不服,他将向江苏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耿万喜说,他本有正式工作,是国企职工,就因为错判被开除公职,导致自己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保、医保待遇。现在自己年近七十年老多病,因为没有社保、医保,目前什么收入都没有,靠着低保生活。“经济负担特别重,真的太难了。”

  北青报记者随后联系了耿万喜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他表示,他们将会在近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他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万喜无罪,也就是说盐城中院的侵权行为持续到的时间应该是2018年6月份,耿万喜国家赔偿案不适用1995年的《批覆》,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错误判决耿万喜有罪,一直在其被改判无罪前都属于侵权行为持续。”

  因为被错判有罪,耿万喜在户籍档案中有犯罪记录,刑满释放犯的身份不但对他本人就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就连其子女的正常的工作生活也受到了影响。耿万喜的案件当年被列入盐城的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给他的名誉造成了巨大损害。三十多年来,他一直戴着诈骗犯这顶大帽子,这也属于“侵权行为持续”。

  此外,许浩表示,《批覆》第1条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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