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9日电/实践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不敢于说“不”、善不善于说“不”,是对纪委监委审理部门的一个考验。
前不久,在办理杜某涉嫌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时,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发现对于其中一笔贪污犯罪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资金往来情况没有账目资料等书证予以印证。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十年前,时间跨度长、虚报次数多,导致审查调查部门无法补证,审理部门严格证据审核标准,对该笔事实中的贪污金额未予认定。
这是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严格遵循“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情节查清”6个方面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切实发挥“关口”“出口”“窗口”作用的具体实践。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明确细化规范证据标准,引导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案件质量的基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求。”重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为保障案件质量,我们坚持正面指引,制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重点罪名收集、审查证据指引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证据标准,引导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据了解,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在《重庆市监委机关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基础上,结合3000余件已判决的典型案件,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工作指引(试行)》,从收集、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入手,对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合法性等方面规范调查取证工作。此外,三家单位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举证责任、排除的具体程序等,倒逼依法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