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处理时间约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前,应对违规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单位或个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违规单位或个人至告知书送达后15日内,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否则视为无效。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在违规行为调查结束30日内,依据本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处理通知书]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处理通知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二)违规行为的事实根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处理决定内容;
(四)申请复查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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