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德法兼修”的素质要求既不会造就片面的泛道德化思维,也不会造就片面的法律万能主义。泛道德化思维表面上主张道德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影响无所不在,实际上却以对个别、偶然的道德事件所做的极端评价而贬低了道德的作用。实际上,道德看似无处不在,却有独特的调解领域,既不能被用来评价一切社会现象,更不要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惩罚。另一方面,法律万能主义也是常见的误区。法律的局限来自于它的刚性和守成,依法治国不能只是依据法律法规本身来治理国家,更要关注人们日常行为背后的价值诉求,使各项事业符合人情和人心所向。总之,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在公民个体素质养成之中各有各的地位,要将二者统一起来,而不是相互背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