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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曼琪:香港不能成为挑战国家安全的平台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12:20:11


  中评社香港5月21日电/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律师表示,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根据宪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019年《逃犯条例》修订风波在香港引发的一连串暴力违法行为,挑战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危害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政秩序及公共安全,并以极端违法暴力行为针对执法人员、破坏香港法治核心价值、损害香港经济,争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地方管治权,侮辱国旗国徽,威吓危害爱国爱港力量,鼓动、邀请,甚至参与外部势力干预香港。《逃犯条例》修订在香港所引发的黑暴至今未有终止迹象,香港亦在中美贸易战及大国博弈下成为外部势力渗入挑战破坏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的缺口。此种种情况突显维护国家安全,健全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法治建设,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前提,是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基础。”

  陈曼琪是在《紫荆论坛》2020年5-6月号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确保香港稳定繁荣——香港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意义及方向》为题发表她的观点的。文章表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是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解决中英两个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方针和法律保障,以全面、妥善处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宪制秩序、管治、法律、社会、经济、民生以及对外事务等,其最终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并确保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因此,香港一定要坚持“一国两制”的核心价值、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以全方位建立、执行、监察和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

      坚守“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基本法源自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设立。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法律、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等。宪法第六十七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及解释法律等。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决定而设立的。“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是国家宪法及国家单一制下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的地区建设,是地方政府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的制度。因此,基本法从属宪法,没有宪法便没有香港基本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便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人视香港基本法独立而生,与国家宪法脱轨,利用香港基本法或香港适用的普通法挑战甚至否定国家宪政制度及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或决定都是本末倒置及错误。遵守香港基本法的前题是遵守国家宪法,拥护香港基本法便是拥护国家宪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便是根据宪法第一条效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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