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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烟草“天眼”能否宣告为无效商标
http://www.CRNTT.com   2020-08-12 00:17:33


 

  那么,卷烟使用“天眼”有没有不良影响呢?笔者以为,其一,“天眼”变成烟草商标,对烟草起到了推销作用,其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其二,吸烟有害健康是事实,控烟也是共识,不能让“天眼”充当烟草危害健康的“帮凶”。

  “天眼”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已经说明“天眼”的推销作用很明显,而这种卷烟销量越大,对公众健康危害越大,对控烟效果抵消越大。目前,我国的吸烟者超过3亿,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烟草致死人数最多的国家,所以任何有助于推动卷烟销售的行为都应纠正,国之重器名称更不能变相成为烟草推销员。

  有法律人士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从这两点上看,相关烟草企业抢注的商标涉嫌侵权。也就是说,烟草叫“天眼”,其合法性存疑。希望有关科研机构及时依法维护国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权益,这也是维护国家形象。

  在笔者看来,“天眼”之所以被注册为烟草商标,除了申请人受利益驱动,相关科研机构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外,另一个原因是《商标法》规定中,没有把国之重器名称等作为限制商标注册的对象。因为像“天眼”这种大科学工程,是国家重大设施,关乎国家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应受到限制,至少不能用于烟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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