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浙江一公务员辞去公职11年后仍被查
http://www.CRNTT.com   2020-08-26 08:22:41


 

  3、何从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不能简单以房产评估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认定“低价买房”的受贿金额,“债务免除”与职务没有关联,不属于受贿,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陈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何从华及其辩护人对所涉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认定与公诉机关产生分歧。公诉机关以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依据,认定2008年4月何从华购房时的市场价格为3318740元,而何从华实际购房价格为2054937元,低于市场价格126万余元。何从华之所以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得房产,是因为该房产系吴某所在的房产集团开发,而何从华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所在房产集团谋取利益。何从华的辩护人以同一住宅区同一时期出售的另外四套房产价格与何从华购买价格相近抗辩“低价买房”行为。但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吴某证实该住宅小区没有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售房价格,房屋销售均是“一房一价”,每一套房的位置、楼层、面积等差异均可能影响房屋的销售价格,不同房产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且与相关证人关于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相印证,应当据此认定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从而认定何从华在该起“低价买房”行为中的受贿数额。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