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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司法改革应当自处理黑暴案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20-10-24 00:25:47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震慑了黑暴,这是香港之幸。但只有从快从重惩治暴徒,才能确保香港长治久安,该法也将产生助力。

  但目前香港社会对该法还有若干误区,有待澄清:

  一、有人以为,香港国安法没有溯及力,对之前的处理没有引领的作用。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该法生效以前,对该法所列之罪,的确不能惩治,但不包括该法所列之罪以外的其他的事。例如:香港国安法第3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黑暴案也是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区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在任何时候都有这种宪制责任和职责。行政法是可以有溯及力的,刑法则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溯及力。

  二、有人以为,香港国安法只能惩罚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不能处理黑暴这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该说法只对了一半,对触犯暴动罪的嫌犯,只能用《公安条例》的“暴动罪”来惩罚,不能用香港国安法来惩罚,这也是该法承认的“罪刑法定”原则确定的,但不能说与国安法完全无关。例如: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区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上诉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目前香港特区还没有太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案,但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却很多,黑暴案也影响国家安全,香港法院就完全可以用上述指定裁判官和法官来审理黑暴案。现据香港国安法第16条规定的警务人员、第18条的律政司检察官,已被安排负责国安事务,也都可以先去应急处理黑暴罪犯。

  须慎用疑犯保释制度

  三、有人认为,香港国安法和香港法律的保释制度不同,不能与本地法律融合,这恐怕是误解。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的,不准予保释。”香港法律也有被告可能再犯案而不准保释的规定,两者在原则上是脗合的,难道香港法官会因被告再犯案而批准其保释吗?当然不是。这说明大陆法与普通法的保释制度有很多一致的原理,不应当对立起来,这需要广为宣传。但保释不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安排,而是基于避免发生错案的补偿。对于重罪和轻罪,都是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但重罪一般都不得保释,轻罪大多可以。如果保释,重犯弃保潜逃的可能性就大;但轻犯如不保释,但后来未能定罪,就存在错案,就有善后问题要处理。如果采用法官相信不会再犯罪的保释制度,社会上“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不信任感就可能缓解或慢慢消除了。

  四、有人认为,裁判官与法官不同,是不必宣誓效忠的。这大概也是误解。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该条的“其他司法人员”就包含了裁判官,虽然香港基本法第81条第1款采用“裁判署法庭”的名词,但不等于排除了裁判官。香港国安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则更为概括,明确香港特区居民就任公职时应当签署文件或者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而裁判官和法官一样都是公职人员,也有同样的拥护和效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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