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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举能:司法机构须与时并进
http://www.CRNTT.com   2021-01-12 00:21:27


2021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图片来自直播截图)
 

  第一,司法机构必须继续保持独立和公正无偏。在香港,司法独立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独立的司法机关对于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执行司法工作极为重要;这对于公众和商界(不论本地抑或海外)对我们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一个法治社会所享有的国际声誉,同样重要。司法独立的其中一项含义,是指司法机构、法院、法官以及司法人员(我将统称为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绝对不应受到不当的外来压力或影响。

  《基本法》及相关法例对法官任免有清晰严格的规定。其中,《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法官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第九十二条规定,不论是本地或海外法官的委任,都必须基于,亦只可基于其司法和专业才能。司法任命亦不应掺杂任何政治或其他不相关的考虑。

  法院审理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是在所难免的。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往往受到传媒及社交媒体的密切审视,而他们的判决亦每每面对立场不同者之间的批评。评论与批评,甚或偏激苛刻的言论,都无可避免。社会上人皆享有的言论自由固然应当充分尊重;但不可试图对法官施加不当压力,影响他们履行司法职责。

  就此我必须强调,任何威胁使用暴力或网上恶意“起底”,试图向法官施加不当压力的行为,既应受到严厉谴责,同时亦是徒然的。

  法官独立断案,判决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比其资深的法官)的操控或干预。质疑判决的恰当做法,是提出上诉或复核。设立上诉法院正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消除不同法庭的一审判决及量刑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合适的情况下,对法律加以澄清,并就量刑颁下指引。诚然,上诉及复核处理需时,因而需要耐性。尽管如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普通法制度有信心,让上诉程序得以完成。香港上诉法院具有既正面且权威的角色,不容取代。

  司法机关公正无私的意思,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是指法官不应受外界的不当影响,而司法公正无私,则是要求法官不受个人的偏见或成见影响。法官是人。法官与社会其他人一样,自然而然,或许有自己的观点和信念,而他们亦有权享有个人的观点和信念。然而,法官断案必须客观专业,不为个人在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观点或信念所左右。法官必须把这一切摒除,只按法律断案。法官对待法庭每个人,在言行上都必须一视同仁,比量齐观。就此而言,观感印象与真实情况同等重要。公众对法官公正无私寄予极高期望,这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法官必须自我克制,处理备受注目或带政治色彩的案件时,不论在庭上发言、撰写判案书,或在对待诉讼各方、其律师或证人时,务必格外审慎,确保予人公正无私的观感。鉴于这些案件富争议性的性质,倘若法官在上述方面有任何偏差,都可能予人有立场偏颇之疑,不利于维持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看待法庭判决的对错,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是可以理解的。对部分人来说,重要的只是判决结果,不论法官判案的理由为何。然而,单单基于个人政见或立场而不认同判决,并不是质疑法官或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或公正无私的好理由。针对我们法官的无理指控,只会危害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心。

  司法独立不代表缺乏问责。司法系统本身具各项制度,以确保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工作向公众负责。这包括,所有法庭程序(除少数清楚界定的例外情况)都必须公开进行;法庭须就判决给予理由,而市民亦可于互联网查阅有关的判案书。此外,我们还有广受善用的上诉机制;案件排期聆讯以及颁下判词的目标日期,都是明确并具透明度;公开发布的《法官行为指引》;处理针对法官的投诉的既定机制;经由立法机关审批的年度预算案;以及严格的财务监控措施。这些制度当然有进一步的改善空间,然而,市民大众可以放心,现存的制度能确保司法机构虽然在组织和运作上独立,但在履行职能时全面向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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